重新日照
服務對象

1.實際居住新北市,領有身心障礙者證明,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,評定符合失能等級第2至8級,並評定具有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。(年齡49歲以下優先) 

2.未領有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個案收托補助、臨時看護補助、中低收入老人生活特別照顧津貼、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、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費用、身心障礙者津貼、且未接受機構式照顧、聘請看護(傭)及其他照顧服務者。 服務目標: 強化或維持失能身心障礙者的自我照顧能力,以提升個人生活品質與落實社區照顧,並減輕其家庭與主要照顧者的負擔。